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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恶魔在身边,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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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29 10: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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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侯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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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54岁,过去他是红烛、是春蚕、是园丁,是攸县某学校德高望重的老师,现在他是阶下囚、是罪人、是恶魔,是一个人人唾弃的败类。侯某本为人师表,要身正为范,但是他却反其道而行,2018年5月至6月,他将他的魔抓伸向了他所教的三个9岁女学生的私密部位。在学校三年级的教室内,侯某趁学生在午睡或课间休息时段,多次用手隔着内裤或裙子抚摸学生小雨、小红和小兰(均为化名)的外阴部位。有时借着学生问题目,要求学生帮其捶背,借机实施猥亵。难以想象,一个曾任学校校长的长者会干出如此下流龌龊之事。




2018年8月份,小雨将侯某的侵犯行为告知了父母,父母很气愤,在小雨所在班级的家长群控诉侯某的恶劣行为,其他家长也询问自家孩子是否有过类似情况发生,果不其然,小红和小兰也曾遭到侯某猥亵。事情暴露后,攸县教育局和纪委迅速介入调查,侯某顶不住舆论的压力和道德的谴责,自己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虽经医院诊断,三名女学生的处女膜均完整,但是对孩子的身心伤害是巨大的,孩子在心中产生了挥之不去的阴影,且难以愈合。可能无法再信任老师,排斥男性老师,很多恶劣影响甚至伴随孩子一生,直接导致她们成年后依然有某些行为或情感障碍。

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为满足私欲在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猥亵三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侯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猥亵儿童是在午睡期间,提出教室不是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看到,均可认为是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侯某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取得三名被害人的监护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儿童由于身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在防护能力、认知能力、维权意识等方面普遍非常薄弱。此案中,被害人在遭受侵犯的过程中没有反抗、叫喊的行为,碍于是自己的老师,所以让犯罪分子多次得手。家庭及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生理等常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尤其是父母,一定要有意识的进行一些性教育,不要觉得难为情,切实关注子女的心理状态,经常沟通谈心,如果真的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教会孩子敢于说不,敢于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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