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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邻里纠纷演变成暴力伤害,两败俱伤图个啥?

  •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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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1
  • 发表于:2017/4/12 9:56:52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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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闹纠纷了,该咋办呢?4月11日记者了解到,攸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发人深省。

  在攸县江桥街道牛头湖村,村民阿庆(化名,下同)与村民阿国(化名,下同)两家是邻居。2016年9月19日,阿庆之妻阿容(化名,下同)因故与阿国之妻阿英(化名,下同)发生纠纷。9月20日,阿英将阿庆家种植的蔬菜、桂花树树枝损坏;阿容发现后即将阿国的板栗树树枝砍断。9月21日9时许,阿国发现自家的板栗树被砍,便带着柴刀去砍阿庆家的橘子树,在砍树过程中被阿容发现,阿容便上前与阿国争夺柴刀。阿庆在家中听到两人的争吵声后,误认为阿国是拿柴刀砍人,便从家中拿了一根红色钢管赶来。阿国见到阿庆拿了一根钢管来便往茶树林跑,阿庆随即追上阿国,用钢管击打阿国的头部、手部。案发后,经鉴定,阿国构成两项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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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纠纷,有话好好说!(图片来源:网络)



  因故意伤害,阿庆于2016年9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9月3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庆犯故意伤害罪。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阿庆与被害人阿国在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阿庆赔偿被害人阿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6.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阿国的谅解。

  经庭审举质证,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庆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庆有自首的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当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阿庆询问时,被告人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公安机关已掌握案件情况后,被告人才作了坦白交代,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庆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庭审中被告人能认罪、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2017年3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攸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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