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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太疯狂!一男子流窜攸县9个月作案73次被判刑

  •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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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4/10 12:59:14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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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记者了解到,攸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名流窜攸县多地、疯狂盗窃基站电缆线的茶陵籍男子被依法判处4年有期徒刑。

  2017年3月7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攸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生财有道”,要走正道!(图片来源:网络)



  经查:被告人颜某,男,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25日,颜某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年初至2016年9月7日,颜某随身携带扳手、起子、划刀片等作案工具,先后流窜到攸县的江桥街道、谭桥街道、菜花坪镇、皇图岭镇、桃水镇、渌田镇等多地进行盗窃,专门盗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信号基站内连接电池上的电缆线,连续作案共73起,被盗电缆价值70452元。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9月9日颜某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庭审质证,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盗窃作案73次,盗得公共财物折价共计704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电缆线的数量过高;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盗窃电缆线的数量,不仅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还有被盗单位的证明,且被告人也有供述,故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电缆线的数量过高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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