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口无凭,落字为据”,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也是不少人奉行的处事原则,在生意场上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原始字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就很容易引发民间纠纷,即使是熟人朋友之间,反目成仇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3月9日,记者从攸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民间债权纠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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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转让债权,容易引发纠纷
2016年12月6日,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汤某状告罗某,请求法院判决罗某立即偿还汤某欠款53000元。据汤某讲述,2015年12月,罗某因欠款事宜向案外人肖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债权人的名字为肖某,汤某要求罗某直接写汤某的名字,但罗某不写),在汤某、罗某、肖某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肖某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汤某,并将欠条交给了汤某,约定由罗某偿还,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7日前。之后,汤某多次催收,罗某均未还款,故汤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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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字为据是良言
然而,被告罗某辩称:罗某与肖某二人是多年的合作伙伴,欠款53000元包含一部分旅游费用和一部分其他的欠款,因此这笔款项是罗某欠肖某的钱;肖某跟罗某说“如果有钱就拿给汤某”,当时罗某同意了,但是罗某不清楚什么债权转让,罗某、汤某之间也没有什么欠款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在攸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某欠原告汤某欠款53000元,由被告罗某在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汤某欠款13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汤某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20000元由被告罗某在2017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