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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原创]攸县人民医院在临床上长期大量使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

  •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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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8/25 20:40:20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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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医院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居然不择手段牟取暴利,竟敢置国法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于全然不顾,在临床上给广大患者使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

  患者李雪梅1999年5月1日13时受伤后,被家属送入攸县人民医院治疗,进院做完检查和手术(约20分钟)后,14时30分被安排在外一科18一20病室住院治疗。下午因吊液患者小便虽然次数较多,但每次都是患者自行起床后步入卫生间解小便。23时许患者的病情明显变化,主要表现为嗜睡和遗尿。当陪护的家属大声叫喊医生时,仅仅来了护士。护士来到病房后,一面为患者插入导尿管导尿;一面叫家属推来氧气瓶为患者输氧;同时告诉陪护人员不要惊动患者,让她好好休息。直到5月2日临晨3时多,陪护人员发现患者不但未见任何好转,而且各项生命体征均异常,连忙找医生抢救,谁知唯-当班的医生陈剑竟然在自己的房间酣睡,在陈的房门口连叫他几次后,陈才慢悠悠地来到了病房,陈剑检查患者时,只能宣告患者已经死亡。

  患者李雪梅不但年仅36岁,而且是-个很普通的脑挫伤患者。医院既未给患者下达病危通知,也未告知需转上级医院抢救,可为何入院14小时而死亡了呢?其死亡原因完完全全是医院的误珍误治造成的。

  根据有关人员的投诉,2000年6月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了攸县人民医院在临床上使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的违法行为。据县技监局查明:从1999年元月至2000年6月案发被查处时,攸县人民医院在临床上使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共计2957瓶,工业氧系从湘东化机厂购入的。县技监局虽然查处了医院在临床上使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但该院使用工业氧的时间不止这么长,特别是数量应远不止这么多。意外的是医院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司法部门的追究。

  众所周知:工业氧是“工业产品” 和“-般商品” ,不是药品,它与医用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定名称。医用氧与工业氧两者在技术指标和生产流程上有着明显的不同,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因此,医用氧早就进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而也就明确了医用氧属于药品的范畴。早在1998年国家就已明文规定禁止医院给病人使用工业氧。有关专家明确指出工业氧对人体轻则有害有毒,重则可致人死亡。央视焦点访谈和国家其它权威媒体曾经对此类案件都有过相应的披露及报道。可该院又为何明知故犯呢?原因就是工业氧的价格非常便宜,而一瓶医用氧的价钱可换来4-5瓶工业氧,医院为了达到追逐更高的暴利目的而冒天下之大不韪。患者李雪梅在医院病情恶化时,医院给她吸入了4个多小时的工业氧,直至陈剑医生宣布患者死亡后才拔掉氧气管。

  攸县人民医院为了牟取自身的暴利,大肆在临床上给病人使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其行为不但突破了法律的红线,而且践踏了道德的底线。不知道有多少病人在该院遭遇其严重危害,甚至象李雪梅-样冤枉丢失了宝贵的生命。

  攸县李德强13973342010 QQ:2879614119

  附:1、医院照片,2、县技监局证明,3、市药监局答复,4县检察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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