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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攸县人民医院致人死亡,打医疗官司比八年抗战还艰难!

  •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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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6/30 15:37:19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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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51日,我的胞妹李雪梅因车祸受伤后,被家属送入湖南省攸县人民医院治疗,谁知这个黑心医院竞敢胆大妄为地使用假药品、假医械、假医生,误诊误治导致一个完全能治愈的普通伤者不幸死亡,年仅36岁。由此使我们家属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推残,更使我们家属非常气愤和恼怒的是:黑医院医死人后,不是积极赔偿、安慰家属,减轻受害人的痛苦;而是采用雪上加霜,惨无人道,没有人性的做法。逼着我们家属违心地给死者做了两次尸体解剖,紧接着医院大肆涂改和伪造病历,千方百计利用株洲市卫生局和湖南省卫生厅充分滥用职权为其袒护。市卫生局胡乱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省卫生厅不予作出最终鉴定。导致我们家属依法维权和诉讼医院时非常艰难和困苦,其间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机关显失公正。我们万万没想到冤枉丢了一条人命,还要赔上宝贵的时光和巨额的金钱。罪大恶极的黑心医院给了我们的灭顶之灾,使我们人亡家破了。

  人们都说医院的门难进,医疗事故鉴定难,医疗官司难打,我们都亲身体验了。本人很想把这场旷日持久的、没有硝烟的、极其残酷的战争写一篇真实的长篇小说;遗憾的是自己的文学细胞不多,力不从心呀!难以如愿以偿。只好将我们与恶魔较量所经历的困苦与艰险,展示给世人和天下的患者。愿望有5个:一是告诉百姓要谨慎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二是好让他人在遭遇医患纠纷和官司时,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三是唤醒一些有正义和良知的人,继续与我们鼓与呼;四是征小说文学家将这些珍贵的材料撰写成纪实小说;五是盼望高层领导和政法机关彻查此案,并将一批罪犯和渎职人员绳之以法。这场医疗官司历经时间之长,鉴定之困, 诉讼之难,都可以申报世界吉尼斯纪录。

  (一)案情简述。

  199951日下午1时,李雪梅站在106国道旁边,被他人用一辆轻便摩托车从她背后将其撞倒在地,使其后脑受伤,接着家人连续呼救120,医院距离事发地只有3公里,等了几十分钟后,仍不见120,家属便用自己的货车将伤者送入医院,CT医师邓某做一次检查,竞强行收了两次的检查费;下午3时伤者在手术室做了约20分钟的清创手术后转入病房,然而从此时到病人停止呼吸这段时间,当班的主治医生陈某只对病人进行过一次约两分钟的检查,也未向家属作任何交待便走了;尔后无医师证的朱某做过一次检查,并伪造了病历纪录。当患者出现危急时,陪护的家属急忙呼叫医生,却不见陈医生的踪影,几分钟后家属再次去呼喊,陈才从房间睡醒后出面,这时病人的呼吸已停止了。

  (二)尸体解剖。

  家属认为患者是完全可以治好的,医院也从未说过患者有生命危险。亲人的死亡应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造成的,便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卫生局来人后便提出要鉴定必须要先尸解,家属无奈违心地同意尸解。县公安局的法医便将死者头部开颅检查,检查结果当时未告诉家属,仅给了卫生局,卫生局有了县法医的尸检报告后仍不作出鉴定。逼着家属同卫生局一道把株洲市卫生局及法医接来,迫使家属同意第二次尸解,市法医又将死者的胸部打开尸检,尸检完毕后,法医告诉家属死亡原因是头部受伤之死。结论与县法医一致。

  (三)事故鉴定。

  迫使家属违心同意给死者做了两次尸检后,199953日下午县卫生局局长来到医院宣读了县医鉴委的技术鉴定书(攸医鉴〈199904号),结论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家属认为不是技术事故,应属责任事故,便向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医院也提出了复议申请),1999524日市医鉴委用白条收了我150元鉴定费,621日市医鉴委作出了鉴定结论:在肯定主治医生对颅脑损伤的病情严重复杂性认识不足,也未向家属交待清楚,病情变化时未及时复查CT”的问题后,结论为此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当家属完全不能接受市卫生局的鉴定结论后,又向湖南省卫生厅申请最终鉴定。我们几次到省卫生厅后,便亲眼看到了医院向他们提供的涂改和伪造的病历,省卫生厅从此以家属认为病历不真实为由拒绝作出最终鉴定。20011128日由攸县法院委托其鉴定也遭到拒绝。

  200194日至200356日家属多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03618日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法医专科作出法医学鉴定书(法文审〈2003〉第098号),并结论为攸县人民医院对李雪梅的诊治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医疗行为与李雪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诉讼判决。

  2001117日家属四原告对医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支付6500元诉讼费,其他诉讼费1500元。2001年(判决书误写为2000年)67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2001〉攸民初字第53号)。

  2001622日,家属交上诉费6500元,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2001919日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2001〉株中民终字第278号),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攸县法院〈2001〉攸民初字第53号判决书,发回攸县法院重审。

  2002828日,攸县法院经过重审并判决(2001〉攸民初字第950):由医院赔偿四原告11079元,但判决四原告承担诉讼币6500元,其它诉讼币1500元由医院承担,上诉币6500元未作判决。

  20031126日株洲市中院在家属的再次上诉中作出终审判决(〈2002〉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73号):判决医院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40671.3元(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一审和二审诉讼币合计14500元,其中由医院承担10000元,四原告承担4500元。

  (五)再审不能。

  家属仍不服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理由是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适用《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法工委(湘人大法工函字〈199949号答复医患纠纷适用《消法》处理,而是错误地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四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过轻,原告承担诉讼费过重。而先后多次向省高院和市中院提出申诉和要求再审,均被推脱和驳回。

  20021018日,由湖南省信访局批转原告到省高院。

  2005518日由省高院批复市中院接谈。

  2005526日省高院再次批复由市中院依法处理。

  2004421日市中院信访答复函(〈2004〉株中法信复字第16号)称申诉不符合进入再审。

  2007713日市中院给原告和提议再审的市人大代表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2006〉株中法民一鉴字第113号)。

  (六)行诉驳回。

  由于县、市、省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这件事故中的胡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表现,家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614日〈1995〉行他字第6号)的司法解释,家属先后将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法院行政裁定驳回。

  2001712日攸县法院行政裁定驳回我们告市卫生局的不作为(〈2001〉攸法立字第2号)。

  2001813日,市中院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2001〉株中诉终第007号。

  2001910日和2004330日,市中院批复攸县法院接谈处理。县法院均未作出书面答复。

  200311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02〉开行初字第77号)驳回原告行政诉讼省卫生厅。

  200331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03〉长中行终字第23号)驳回原告的上诉。

  2003317日向长沙市中院何院长提出申诉无果。

  20038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李副院长提出申诉无果。

  (七)相关证据。

  199951日医院向省卫生厅提供的有关李雪梅的病历资料有多处涂改、伪造。

  200149日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攸县消费者委员会出具证明:攸县人民医院从1999年元月至20006月期间从湘东化机厂进购2957瓶工业氧替代医用氧,涉及金额73925元。

  2002424日,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关于攸县人民医院给付其他医院医生CT介绍费的处罚决定(攸工商行处字〈200297号),处医院罚款18万元。同时查出医院从1999年元月至926日止,利用三无CT机检查患者1970人,收取检查费39.5万元。

  1998812日湖南省卫生厅给攸县人民医院的二手CT机颁发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湘)卫证字第31号)。质量性能等级:C.法人代表:刘再新。(攸县县委1998413日已发文任命向成生为攸县人民医院院长,同时免去刘再新人民医院院长职务,1998112日任命刘再新为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2001718日株洲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攸县人民医院CT机的评估报告(株正泰所评字(200126号):CT机系19954月购入的二手设备,进价为122.8万元,1998年底停止使用,评估现值为55200元。可为何李雪梅199951日仍是使用这台已停止使用的二手CT机做检查呢?湖南三湘都市报记者江岸2000年采访时证实是三无CT机(见20001110日报道)。

  ()有关答复。

  家属认为不但是医院的医疗事故剥夺了亲人的生命,而且大量铁的事实充分证明医院的行为确实构成违法犯罪。于是奔走来回在省、市、县的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2000521日株洲市公安局对家属要求对病历进行真实性鉴定时称:不能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结论

  2002510日省卫生厅对省人大代表《希望多关照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的建议答复(湘卫建(200217A类)。

  20011115日株洲市药监局对我们的举报答复称:医院用工业氧的问题攸县技监局已作处罚,本局不能就此事立案查处,三无CT的遗留问题,本局无法立案查处。

  2001930日攸县公安局关于对李德强同志举报攸县人民医院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答复称:技监局对医院使用工业氧作出行政处罚,没有移案,公安无法立案查处。

  20041123日,攸县人民检察院接市检察交办信时答复:攸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成立,技监局查处医院使用工业氧的过程中无渎职行为。

  2005622日攸县公安局答复攸县技监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我局才予以受理,据此,目前我局不予立案。

  2005727日,攸县公安局答复认为医院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585日,攸县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九)媒体报道。

  1999115日,政协湖南省委主办的《湘声》报报道一个人的生命不应被如此漠视

  1999年湖南省《工商之友》第12绝地叩问:受害女之死究竟谁是祸首

  2000115日《中国工商报》报道 “生命不应如此被漠视

  20001110日《三湘都市报》特别报道生命不应被如此漠视

  20021129日《三湘都市报》报道医鉴委为何成被告

  19991211日《中国消费者报》医患纠纷适用《消法》

  1999129日《中国消费者报》患者就是消费者

  (十)不解疑惑。

  1、县、市、省医鉴委都未见挂牌,且都是卫生部门和医鉴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几乎来自于医院,医疗事故的鉴定众所周知它是父给子鉴定。

  3、法院在民诉中为何有法不依,不支持原告主张适用《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坚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医院就轻避重。

  4、公民申诉要求再审为何如此艰难。

  5、行政诉讼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法院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坚持驳回不予受理。

  6、市公安局不能对病历的真实性作出鉴定,为何能不送上级有关机关鉴定。

  7、医院大量使用有害的工业氧代替医用氧,长时间使用三无CT机坑害患者,司法机关为何不予立案。

  诸多疑团,期盼破解。

  湖南攸县 李德强   13973342010

  2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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