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日,我的胞妹李雪梅因车祸受伤后,被家属送入湖南省攸县人民医院治疗,谁知这个黑心医院竞敢胆大妄为地使用假药品、假医械、假医生,误诊误治导致一个完全能治愈的普通伤者不幸死亡,年仅36岁。由此使我们家属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推残,更使我们家属非常气愤和恼怒的是:黑医院医死人后,不是积极赔偿、安慰家属,减轻受害人的痛苦;而是采用雪上加霜,惨无人道,没有人性的做法。逼着我们家属违心地给死者做了两次尸体解剖,紧接着医院大肆涂改和伪造病历,千方百计利用株洲市卫生局和湖南省卫生厅充分滥用职权为其袒护。市卫生局胡乱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省卫生厅不予作出最终鉴定。导致我们家属依法维权和诉讼医院时非常艰难和困苦,其间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机关显失公正。我们万万没想到冤枉丢了一条人命,还要赔上宝贵的时光和巨额的金钱。罪大恶极的黑心医院给了我们的灭顶之灾,使我们人亡家破了。
人们都说医院的门难进,医疗事故鉴定难,医疗官司难打,我们都亲身体验了。本人很想把这场旷日持久的、没有硝烟的、极其残酷的战争写一篇真实的长篇小说;遗憾的是自己的文学细胞不多,力不从心呀!难以如愿以偿。只好将我们与恶魔较量所经历的困苦与艰险,展示给世人和天下的患者。愿望有5个:一是告诉百姓要谨慎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二是好让他人在遭遇医患纠纷和官司时,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三是唤醒一些有正义和良知的人,继续与我们鼓与呼;四是征小说文学家将这些珍贵的材料撰写成纪实小说;五是盼望高层领导和政法机关彻查此案,并将一批罪犯和渎职人员绳之以法。这场医疗官司历经时间之长,鉴定之困, 诉讼之难,都可以申报世界吉尼斯纪录。
(一)案情简述。
1999年5月1日下午1时,李雪梅站在106国道旁边,被他人用一辆轻便摩托车从她背后将其撞倒在地,使其后脑受伤,接着家人连续呼救120,医院距离事发地只有3公里,等了几十分钟后,仍不见120,家属便用自己的货车将伤者送入医院,CT医师邓某做一次检查,竞强行收了两次的检查费;下午3时伤者在手术室做了约20分钟的清创手术后转入病房,然而从此时到病人停止呼吸这段时间,当班的主治医生陈某只对病人进行过一次约两分钟的检查,也未向家属作任何交待便走了;尔后无医师证的朱某做过一次检查,并伪造了病历纪录。当患者出现危急时,陪护的家属急忙呼叫医生,却不见陈医生的踪影,几分钟后家属再次去呼喊,陈才从房间睡醒后出面,这时病人的呼吸已停止了。
(二)尸体解剖。
家属认为患者是完全可以治好的,医院也从未说过患者有生命危险。亲人的死亡应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造成的,便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卫生局来人后便提出要鉴定必须要先尸解,家属无奈违心地同意尸解。县公安局的法医便将死者头部开颅检查,检查结果当时未告诉家属,仅给了卫生局,卫生局有了县法医的尸检报告后仍不作出鉴定。逼着家属同卫生局一道把株洲市卫生局及法医接来,迫使家属同意第二次尸解,市法医又将死者的胸部打开尸检,尸检完毕后,法医告诉家属死亡原因是头部受伤之死。结论与县法医一致。
(三)事故鉴定。
迫使家属违心同意给死者做了两次尸检后,1999年5月3日下午县卫生局局长来到医院宣读了县医鉴委的技术鉴定书(攸医鉴〈1999〉04号),结论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家属认为不是技术事故,应属责任事故,便向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医院也提出了复议申请),1999年5月24日市医鉴委用白条收了我150元鉴定费,6月21日市医鉴委作出了鉴定结论:在肯定“主治医生对颅脑损伤的病情严重复杂性认识不足,也未向家属交待清楚,病情变化时未及时复查CT”的问题后,结论为“此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当家属完全不能接受市卫生局的鉴定结论后,又向湖南省卫生厅申请最终鉴定。我们几次到省卫生厅后,便亲眼看到了医院向他们提供的涂改和伪造的病历,省卫生厅从此以家属认为病历不真实为由拒绝作出最终鉴定。2001年11月28日由攸县法院委托其鉴定也遭到拒绝。
2001年9月4日至2003年5月6日家属多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03年6月18日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法医专科作出法医学鉴定书(法文审〈2003〉第098号),并结论为“攸县人民医院对李雪梅的诊治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医疗行为与李雪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诉讼判决。
⑴2001年1月17日家属四原告对医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支付6500元诉讼费,其他诉讼费1500元。2001年(判决书误写为2000年)6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2001〉攸民初字第53号)。
⑵2001年6月22日,家属交上诉费6500元,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2001年9月19日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2001〉株中民终字第278号),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攸县法院〈2001〉攸民初字第53号判决书,发回攸县法院重审。
⑶2002年8月28日,攸县法院经过重审并判决(〈2001〉攸民初字第950号):由医院赔偿四原告11079元,但判决四原告承担诉讼币6500元,其它诉讼币1500元由医院承担,上诉币6500元未作判决。
⑷2003年11月26日株洲市中院在家属的再次上诉中作出终审判决(〈2002〉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73号):判决医院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40671.3元(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一审和二审诉讼币合计14500元,其中由医院承担10000元,四原告承担4500元。
(五)再审不能。
家属仍不服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理由是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适用《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法工委(湘人大法工函字〈1999〉49号答复医患纠纷适用《消法》处理,而是错误地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四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过轻,原告承担诉讼费过重。而先后多次向省高院和市中院提出申诉和要求再审,均被推脱和驳回。
2002年10月18日,由湖南省信访局批转原告到省高院。
2005年5月18日由省高院批复市中院接谈。
2005年5月26日省高院再次批复由市中院依法处理。
2004年4月21日市中院信访答复函(〈2004〉株中法信复字第16号)称申诉不符合进入再审。
2007年7月13日市中院给原告和提议再审的市人大代表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2006〉株中法民一鉴字第113号)。
(六)行诉驳回。
由于县、市、省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这件事故中的胡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表现,家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6月14日〈1995〉行他字第6号)的司法解释,家属先后将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法院行政裁定驳回。
2001年7月12日攸县法院行政裁定驳回我们告市卫生局的不作为(〈2001〉攸法立字第2号)。
2001年8月13日,市中院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2001〉株中诉终第007号。
2001年9月10日和2004年3月30日,市中院批复攸县法院接谈处理。县法院均未作出书面答复。
2003年1月1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02〉开行初字第77号)驳回原告行政诉讼省卫生厅。
2003年3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03〉长中行终字第23号)驳回原告的上诉。
2003年3月17日向长沙市中院何院长提出申诉无果。
2003年8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李副院长提出申诉无果。
(七)相关证据。
1999年5月1日医院向省卫生厅提供的有关李雪梅的病历资料有多处涂改、伪造。
2001年4月9日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攸县消费者委员会出具证明:攸县人民医院从1999年元月至2000年6月期间从湘东化机厂进购2957瓶工业氧替代医用氧,涉及金额73925元。
2002年4月24日,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关于攸县人民医院给付其他医院医生CT介绍费的处罚决定(攸工商行处字〈2002〉97号),处医院罚款18万元。同时查出医院从1999年元月至9月26日止,利用三无CT机检查患者1970人,收取检查费39.5万元。
1998年8月12日湖南省卫生厅给攸县人民医院的二手CT机颁发“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湘)卫证字第31号)。质量性能等级:C.法人代表:刘再新。(攸县县委1998年4月13日已发文任命向成生为攸县人民医院院长,同时免去刘再新人民医院院长职务,1998年1月12日任命刘再新为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2001年7月18日株洲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攸县人民医院CT机的评估报告”(株正泰所评字(2001)26号):CT机系1995年4月购入的二手设备,进价为122.8万元,1998年底停止使用,评估现值为55200元。可为何李雪梅1999年5月1日仍是使用这台已停止使用的二手CT机做检查呢?湖南三湘都市报记者江岸2000年采访时证实是三无CT机(见2000年11月10日报道)。
(八)有关答复。
家属认为不但是医院的医疗事故剥夺了亲人的生命,而且大量铁的事实充分证明医院的行为确实构成违法犯罪。于是奔走来回在省、市、县的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2000年5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对家属要求对病历进行真实性鉴定时称:“不能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结论”。
2002年5月10日省卫生厅对省人大代表《希望多关照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的建议答复(湘卫建(2002)17号A类)。
2001年11月15日株洲市药监局对我们的举报答复称:医院用工业氧的问题攸县技监局已作处罚,本局不能就此事立案查处,“三无CT机”的遗留问题,本局无法立案查处。
2001年9月30日攸县公安局“关于对李德强同志举报攸县人民医院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答复”称:技监局对医院使用工业氧作出行政处罚,没有移案,公安无法立案查处。
2004年11月23日,攸县人民检察院接市检察交办信时答复:攸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成立,技监局查处医院使用工业氧的过程中无渎职行为。
2005年6月22日攸县公安局答复“攸县技监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我局才予以受理,据此,目前我局不予立案。
2005年7月27日,攸县公安局答复认为医院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5年8月5日,攸县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九)媒体报道。
1999年11月5日,政协湖南省委主办的《湘声》报报道“一个人的生命不应被如此漠视”。
1999年湖南省《工商之友》第12期“绝地叩问:受害女之死究竟谁是祸首”。
2000年1月15日《中国工商报》报道 “生命不应如此被漠视”。
2000年11月10日《三湘都市报》特别报道“生命不应被如此漠视”。
2002年11月29日《三湘都市报》报道“医鉴委为何成被告”。
1999年12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医患纠纷适用《消法》”。
1999年12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患者就是消费者”。
(十)不解疑惑。
1、县、市、省医鉴委都未见挂牌,且都是卫生部门和医鉴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几乎来自于医院,医疗事故的鉴定众所周知它是父给子鉴定。
3、法院在民诉中为何有法不依,不支持原告主张适用《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坚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医院就轻避重。
4、公民申诉要求再审为何如此艰难。
5、行政诉讼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法院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坚持驳回不予受理。
6、市公安局不能对病历的真实性作出鉴定,为何能不送上级有关机关鉴定。
7、医院大量使用有害的工业氧代替医用氧,长时间使用三无CT机坑害患者,司法机关为何不予立案。
诸多疑团,期盼破解。
湖南攸县 李德强 13973342010
20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