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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谁该为河南郑州仲裁裁决不公负责?

  •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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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6/30 15:29:31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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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市场不是封闭和垄断的,是开放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又是其独立的前提,是克服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保障。而如今发生在郑州市的一桩仲裁案却让记者感到生疑不解,当事人购买设备与厂方发生纠纷却被合同“要求”必须到郑州市仲裁委仲裁。而裁定过程中,在当事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又被仲裁委强制裁定履行“问题”合同。

事件背景
2009年7月份,湖南攸县要修高速公路,发现商机的攸县农民李德强就和几个好朋友商量合资开个石料加工厂。通过几个合伙人东拼西凑资金终将公司所有手续办好,李德强开始忙着找设备,经打听,在网上了解到河南郑州华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生产石料破碎机设备。电话了解情况后,华昌公司总经理雷志朝讲的很好,“如果实心想要,来郑州我们细谈”。
2009年12月份,经过考察后,李德强与华昌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订购了一套价值55.8万元的碎石设备,双方约定:总货款55.8万元,签合同时付4.9万元,次日装运设备时再付4.9万元,第三天设备运到湖南攸县后付15.2万元,待设备在攸县组装验收后付25万元,质保金5.8万元,一年后付。
然而,李德强按书面合同约定支付了25万元定金计货款后,华昌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迟发货,直到12月20日下午送来了一车货。”“这车货价值不足十万元,公司也未派技术员随车,无法验收,给华昌公司经理雷志朝打电话,雷志朝却要我们将55.8万元货款全交齐了才能发货。”随后,李德强担心被骗,准备结束合同,掏了运输费让司机将货返运给华昌公司。
仲裁委裁定“必须”履行合同
为了挽回损失,2011年6月27日,李德强和聘请的律师来到华昌公司协商,要求退回货款,而被华昌公司雷志朝拒绝,并被要求必须交齐55.8万多元货款。
协商无果后,6月28日,李德强按照与华昌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唯一争议解决方式向郑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交了15933元的高额仲裁费。9月18日,郑州仲裁委仲裁员侯建中审理了此案认为:“本案合同不存在约定解除或协议解除的情况,华昌公司对设备未全部发运没有过错,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李德强的法定解除权并未成就,李德强所发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合同也不能因此而解除。”仲裁委最终裁决,李德强与华昌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继续履行。 
受害者称“愿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不能解除合同”
“我们在进入仲裁之前,先后几次用特快专递给华昌公司发函,即先催发货或退回货款,后明确提出解除合同。”李德强拿出当时发给华昌公司的信函让记者看,“华昌公司收函后未作任何书面回应,也未向有关部门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仲裁委公然袒护华昌公司说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更使我们哭笑不得的是仲裁委支持公司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的恶意主张。”李德强气愤的对记者讲,“就算我们违约,我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仲裁委为什么还要袒护华昌公司,百般刁难不让解除合同。”
李德强怀疑,购销合同只有一条规定有争议只能找郑州市仲裁委裁定,郑州市仲裁委又袒护华昌公司,这一切都是被公司经理雷志朝下套,一步步被骗到死胡同里。随后李德强向郑州市中院上诉,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决定,认为裁决程序错误,裁决不公。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仲裁并未超过审限,并不涉及公共利益,驳回李德强的申诉,维持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仲裁结束的案件不接受采访监督
2012年12月26日,本刊记者来到郑州市仲裁委员会采访,一董(音)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讲“我们仲裁委仲裁结束的案件也不接受媒体监督,仲裁实行不公开进行”,该工作人员并表示“如果我们仲裁程序出现问题了,法院可以监督我们;实体出现问题了检察院可以监督”。与此同时,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只是案情不能向当事人以外的人透露,不光是媒体,是所有的人。” 

受害人 : 攸县李德强           139733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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