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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给犯人“吃药”帮其监外执行湖南一县看守所原所长、教导员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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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3/19 17:22:20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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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华、徐某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案,经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也是“两反”转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桃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全县首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杨某华、徐某刚因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并对徐某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0年4月15日,吴某耀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羁押在湖南省泸溪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吴某耀为获得关照,向时任泸溪县看守所所长杨某华、教导员徐某刚送钱送礼,杨某华、徐某刚予以收受。

2011年11月25日,吴某耀因犯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逃税罪被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决后,吴某耀为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请杨某华、徐某刚为其出谋划策,三人经过商议决定,利用吴某耀吃药物的方式引发其内分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之后,吴某耀购买了相关药物,并将药物带入看守所,放置在徐某刚办公室办公桌的抽屉中。为避免吴某耀服药后产生意外,杨某华安排徐某刚、看守所职工陈某负责监督吴某耀服药。

吴某耀经数次服药后产生了心悸、突眼等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的症状。随后,在杨某华、徐某刚的安排下,吴某耀被送入泸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治疗。

2012年4月20日,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吴某耀经诊断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心律失常等疾病。次日,泸溪县看守所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对罪犯吴某耀暂予监外执行。同月26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吴某耀暂予监外执行。次日,经杨某华安排在泸溪县看守所开具释放证明书后,对吴某耀宣布予以释放。2019年9月22日,吴某耀因涉嫌***罪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华、徐某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伪造病情,并报请暂予监外执行,致使重要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并涉嫌犯新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且属情节严重。

鉴于案发后二人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此外二人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犯罪情节与后果,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二人均表示认罪伏法,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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