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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攸县:一男子利用微信诈骗同学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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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2/22 16:41:38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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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2月20日,湖南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在看守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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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至3月12日间,被告人游某某为骗取同学张某华的财物,将自己的微信头像、名字改成与张某华关系较好的另一同学彭某的头像和名字,利用微信通过各种撒谎理由骗取张某华共计22500元。2019年11月被广州警方抓捕归案。游某某曾于2019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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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游某某的父亲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定罪处罚并与已判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攸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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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的庭审严格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落实了相关防疫措施,所有人员均测量了体温并佩戴口罩进行。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攸县法院对审判执行工作不放松,坚持“两手抓”“两不误”,提前研判,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本职工作。尽量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流动,避免因庭审引发疫情传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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